本溪市法学会法律人才库建设和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21-06-24 15:17

本溪市法学会法律人才库

建设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为依法治市提供法学智力支持,建立健全法学法律专家人才培养使用、管理的科学机制,充分发挥法学法律专家人才在法治本溪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法学法律人才库建设和管理坚持自愿参加、规范管理、着重使用、动态更新的原则。

第三条   法学法律人才库主要由教学科研单位的法学专家人才和立法、执法、司法部门以及法律服务机构、企业法务、其他社会组织中的法律专家人才组成。

第四条   入选法学法律人才库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法学研究和法治实践,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理论导向,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较高的学术研究能力、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学风严谨、品行端正、德才兼备,系中国法学会会员。

第五条   入选法学法律人才库应具备的学术条件:

法学教学研究单位中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具有法学博士以上学位,热心法学研究事业,关注法治建设实践,在法学研究领域有一定影响,有公开发表、出版的代表性学术成果或主持过市级以上课题,获得过市级以上科研奖励。在市级法律实务部门中应中层正职以上领导职务或是本部门确定的重点培养对象,或法律服务、企业法务以及其他单位从事法律工作5年以上;有一定的法学研究能力和丰富的法治实践经验,有公开发表出版的学术成果或承担过市级以上课题,能够正确运用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创造性地解决一些重大疑难案件。

不具备以上职称职务学位或者工作年限条件,在学术领域或法律实践方面有特别突出的。经市法学会会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可以入选。

第六条 入选法学法律人才库,采取个人申请与所在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程序为:市法学会发出申报通知,申报人员填写本溪市法学法律专家人才申报表,各地区、有关单位按照分配名额进行推荐。市法学会组织专家评审,评审结果报送市法学会会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七条 入库人员名单由市学会在本溪法学网或有关媒体予以公布。

第八条 法学法律人才库人员按照专业类别分类管理。

第九条   对于法学法律人才库实行动态,原则上每三年充实调整一次,充实调整人才库人员按照入选人才库的程序进行,同时对入库人员信息进行更新。

第十条   法学法律人才库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法学会审核后调整出人才库,

(一)因工作变动不适合留库的;

(二)退休后不再担任原职务工作的;

(三)丧失法学法律人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四)自愿退出专家人才库的

(五)其他原因导致的不再适合继续留库的。

第11条   对法学法律实践中涌现出的确需及时纳入人才库的专家人才,可在征求本人及所在单位意见后,采取简易程序吸纳入库

第12条   法学法律人才库主要作用:

(一)以围绕中央、省、市委工作大局,开展针对性的研究,推出有实践指导价值的研究成果,为决策提供法律方面的依据或参考。

(二)开展法律咨询论证,提供法律意见建议,服务立法、执法、司法和普法等法律实践,为有关部门,单位推荐所需专家人才。

(三)开展法学研究,组织法学研究机构和法律实务部门就重点热点课题开展合作研究、委托研究,搭建学术交流平台。

(四)开展法治宣传,进行法治舆论引导,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五)参加优秀法律专家,优秀法学成果评选评审,承担有关课题研究。

(六)参加市委政法委组织的执法司法检查和重大疑难案件评查活动。

第13条 市法学会积极创造条件,为入库人员参与学术研究、课题攻关、成果推介、调研论证、地方立法、法律咨询、法治宣传等活动提供媒介和平台。

第14条 入库人员要积极参加市法学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第15条   本办法由市法学会负责解释。

第16条   本办法子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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