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法学会所属研究会年会指引(试行)发表时间:2021-06-24 15:16 本溪市法学会所属研究会年会指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研究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提升研究会活动质量,充分发挥研究会在法政治引领、学学术交流、法学理论创新、法治人才培养等方面的作用,结合本溪市法学会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研究会举办年会应当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遵循广泛参与、注重成果、节俭办会的原则,提倡学术平等,百花齐放、百家争鸣。 第三条 市法学会对所属研究会年会予以支持和指导。市法学会为年会指导单位,研究会为主办单位。研究会应当高度重视年会的举办,确保年会的质量。年会举办情况纳入研究会年终考评内容。 第四条 研究会应当紧紧围绕国家法治建设大局和本学科的基础重大前沿问题,结合本研究会的研究领域设置年会主题和具体议题。年会主题和具体议题应当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不得与中央已经明确的立场、观点和表述相违背。 第五条 年会计划一般应当提前2个月报市法学会备案。市法学会可以根据工作重点和需要,提出调整建议,尽量避免各研究会集中时间举办年会。研究会在年会筹备过程中有重要事项需要调整的,应当及时向市法学会报告。 第六条 研究会应当面向社会开展年会主题征文活动,并可以在此基础上进行论文评奖、出版年会论文集,优先安排论文作者参会。 第七条 研究会可以借助举办年会的契机,开展青年法学优秀成果奖或青年年会优秀论文奖的评选活动,以研究会的名义予以表彰。 第八条 年会期间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需要研究增补拟任研究会负责人事宜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研究会应当于年会举办30日之前向市法学会提交年会通知、年会议程、年会筹备等情况的报告。 第十条 研究会举办年会,应当提前告知承办地所在地的法学会,积极取得当地法学会的支持和参与。 第十一条 研究会应当高度重视年会安全的组织工作,做好安全预案,确保会议期间代表的安全。 第十二条 研究会应当重视年会的宣传工作,可以邀请相关媒体单位参加,对年会进行报道。研究会应当在年会结束后尽快向市法学会报送年会新闻报道材料(含相关照片)。 第十三条 研究会应当重视年会成果转化工作,年会结束后尽快向市法学会学术部报送年会论文、年会综述等相关材料,并围绕年会重要观点形成若干篇《法治建议》材料。 第十四条 市法学会可以对各研究会组织年会的经验进行交流,对举办年会社会影响好、研究成果突出的研究会,在研究会年终考评中予以充分考虑。 第十五条 年会需要邀请港澳台地区以及外国专家学者参加的,应当向市法学会请示。 第十六条 其他重大学术活动,参照本指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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