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宇 | 东北地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法治保障发表时间:2021-06-04 10:04 东北地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法治保障 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张晓宇
关键词:东北、现代企业制度、法治保障 当前,我国已经进入全面深化改革的新阶段。企业是推进国家现代化、保障人民共同利益的重要力量。党中央明确提出,必须适应市场化、国际化的新形势,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推动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这是中央对企业改革的新要求,是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力、提高经济发展质量的有效途径和必然选择,对完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要的意义。 近几年,东北经济发展每况愈下,GDP增速持续走低,其根本原因之一就是东北大多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机制不活、体制不顺、包袱沉重、发展乏力的问题,必须进一步加大改革和重组的工作力度,抓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东北企业的核心竞争能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改革,是建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中心环节。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是国家运用法律手段实现经济的民主、自由、平等、公平、秩序和效益的渐进的法制实践过程。法制经济,是适应世界经济发展的主流趋势,是总结我国经济发展的经验教训,是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基本保障。 一、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内涵 (一)从现代企业产权结构和产权制度上看。关键在于法人产权独立化,即理顺产权关系,完善企业法人制度。所谓企业法人是指以盈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动,具有生产经营决策权、支配权和为国家、社会、职工承担相应义务的法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最主要的改革原则就是两权分离和政企分开的原则,即企业的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国家依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原则,在国家保持其财产所有权同时,把特定的国家财产的经营权授予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政府依法对企业实行管理和监督。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经营活动,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企业的权利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产供销方面的权利。包括生产经营决策权;物资选购权;产品销售权;进出口权;产品劳务定价权;联营兼并权。二是财物方面的权利。包括人事劳动管理权;投资决策权;留用资金支配权;债券发行权;资产处置权;拒绝摊派权。企业同样要对国家和社会承担遵守法律、法规,完成指令计划,提高劳动生产率,依法纳税,维护生产,保护国家财产等义务。对社会承担保证质量,履行合法的合同和协定,防止环境污染等义务。对职工要承担搞好培训教育,提高职工素质,尽可能提供就业机会,保证安全生产等义务。这些条例及规定都从法律角度上保障企业成为真正的法人,企业法人产权独立化,使企业法人制度得以实施。 (二)从现代企业组织制度和管理体系上看。关键在于它形成了出资者(股东)、法人机构(董事会)与日常经营者(高级经理人员)相互制约的治理结构;要从财产责任和决策结构上做权责分明、权责相应,使企业的机构设置、用工制度、工资制度和财务会计制度等合理化,建立严格的责任体系。《公司法》规定,无论是有限公司还股份有限公司,其权力机构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股东会,股东会通过一定的议事规则行使下列职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等。由董事会聘任的日常经营者(高级经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等。不难得知,由经理人员直接经营的公司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最终又关切到每一个出资者的切身利益,从而影响股东会对公司的每一项重大决策。由此,这种法律规定下相互制约、相互牵制的关系,使企业在财产责任和决策结构上权责分明、权责相应,最终会达到一种相互依靠的利益均衡,这就是现代企业机制。在这种机制下,企业就能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负盈亏、自我发展,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要求。 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面临的法律问题 (一)法律规定不完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配套改革,也就是企业外部环境的改善,正是当前我国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难点和巫需解决的问题,其中更多地涉及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外部法律保障环境的改善,包括相应法律正确及时的制定、配套措施的完善等。在当前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新旧体制转换的过程中,由于企业产权没有理顺,产权管理薄弱,加之金融、财经秩序混乱,使国有资产流失、损失十分严重。据《经济日报》文载:近13年来,我国国有资产每天大约流失1亿元,到目前为止;国家至少有5000亿元“家当”通过各种渠道流失,进入个人或小团体腰包。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险法仍有许多缺陷:保险范围狭窄,社会化程度较低;保险费筹集单一、负担不合理,管理体制不当、管理机构不统一。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劳动者因伤残、疾病、年老、死亡、失业等原因而丧失或减少劳动收入时获得由社会筹资、社会统管的给予劳动者及其家属的合理的物质补偿,推行现代企业制度尽快建立起完善意义的社会保险制度。立法时间较早,存在过时或者与现实不相适应的问题;有的因为建立在经济转型时期,存在内容缺失或者操作困难的问题;还有的尽管立法时间比较晚,但也存在部分条款滞后或者立法不周延的问题等等,因此亟待修正、协调、整合和完善。例如,当时制定《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时,立足于私营企业仅是公有经济的“补充”形式这一认识基础之上,因此制定的条款过分强调私营企业的雇佣关系,而忽视了私营企业中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三种组织形式的本质特征和法律要求,缺少对私营企业内部治理机制的相关规定以及权利义务的具体指引,因而对私营企业合法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的保护显得较为薄弱,客观上使私营企业缺乏安全感,进而导致短期行为的加剧。又如,我国现行《公司法》过于重视国家投资公司的法律界定,而对一般民间投资公司的规定则相对较少。在一人公司的法律适用上差别待遇明显,国有独资公司有限责任的优惠与《个人独资企业法》中的个人独资企业无限责任的负担形成了鲜明的对照,公司资本多数决背后小股东利益保护的严重忽视等等,都极大地挫伤了民营企业主和民间投资者的投资积极性,客观上影响了民营企业以及民间资本的进入。再如,我国2003年才施行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尽管特别强调了国家对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和创业扶持,如鼓励中小企业从事技术创新和市场开拓,政府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等,但是该法作为单行法规所规定的中小企业的政策目标仍然过于笼统,对于创业扶持也没有规定具体的重点扶持类别,关于社会服务也没有规定一个统一的中小企业管理机构等等,操作性较差。 (二)对建设现代企业制度的认识不足,思想观念方面认识不到位,缺乏具体明确的指引纲领。有人认为“法治工作与现代企业制度”无关,在落实上级有关决策部署,优化现代企业制度方面缺乏主动作为,还有敷衍应付作表面文章现象;有的服务发展、能动司法的意识不强,在一些地方和领域,不少制度规定考虑比较多的是如何方便司法管理者自己而非市场主体,不少执法行为多以行政命令方式单方面作出,而考虑市场主体和企业本身的需求不够。社会群体法治意识还不强。法治意识是保证公民发自内心对法律的认可、崇尚、遵守和服从。但从近年来我市现代企业制度法治氛围看,人民群众信仰法律、崇尚法治的意识虽有所增强,但是企业和群众对法律信任感还没有根深蒂固,认为靠法律解决不了所有问题,特别是一些群众和企业法人代表“信访不信法、信上不信下、信利不信理”现象还不同程度存在,导致缠访、闹访现象时有发生,影响了政府的法治权威和现代企业制度。 (三)法院依法执行能力和水平有待提高。执行工作重点短板突出。信息公开工作有待加强,缺乏整体规划和部署,重点不突出、特点不鲜明;案件执行信息同步录入系统率低,执行工作人员对于相关新技术掌握不到位,工作协调力度不够;执行质量和效率有待提高,积案问题仍需进一步加强重视和着力解决,实际执行率、执行到位率仍有待进一步提高,执行工作相关措施和机制需要进一步革新和完善。同时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成为普遍现象。一些被执行人长期找不到,导致法律文书难以送达,财产状况难以查明,执行行为难以实施。再加之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案件及群体性纠纷等案件数量增多,且容易矛盾激化,执行异议、执行复议案件增多,某些当事人为规避执行利用执行救济权利,增加了执行程序的复杂性。这有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的惩罚力度不够强大的原因,但也有相关法律制度滞后,执行手段不足,制裁措施不力,部门保护主义及其他社会转型时期的综合原因。还有就是面对新问题、新挑战,执行队伍面临不能与时俱进,素质不高、能力不适应的问题,主动与公安部门协调建立涉嫌拒执罪案件办案机制不够、执行救助基金到位率低、执行信访案件比例偏高等。 三、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法治保障的要求 (一)急需制定、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企业成立时国有资产部分(其中包括专利、技术发明等无形资产)的正确评估、作价;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对国有资产流转的监管;国有资产损耗的合理补偿及获利后保证国有资产部分保值增值;企业破产、兼并、合并时国有资产的正确清算、验资;对国有资产不正常流失的违法人员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制定《国有资产监管法》,成立国有资产监事会,只是现阶段较适用于解决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的办法。只有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商业银行法》的出台,将专业银行改造为商业银行,引入竞争机制,为企业创造良好的融资环境,配合以《审记法》、《会计法》等经济法律,对企业国有资产部分验资、评估、作价后以贷款形式借贷给企业。最终实现由各商业银行监管其贷款的方式,监管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保证国有资产的增值。进一步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抓住司法体制改革的契机,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依法保障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和监督权,禁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插手案件的审理,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同时,进一步加大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力度,并从实际出发,以问题为导向,把广泛听取意见作为一个必经程序,从而真正制定出台能有效化解风险、解决矛盾的方法,为营造良好的现代企业制度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努力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企业多余职工必须精简,职工养老金、退休金、医疗费等必须从企业资金中分离出来,由社会统筹,以减轻企业负担,提高经济效益。因此依据我国人口状况、社会安定因素及经济发展水平,有必要建立以《社会保险法》为主的社会保险法律制度,这也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根据我国的国情,社会保险法体系以社会保险综合法和专门法并举为宜,其中专门法包括:《失业保险法》、《养老保险法》、《工作保险法》、《医疗保险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不仅要考虑到企业利益的保障,为企业提高劳动生产率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而且要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的稳定,有效地防止因追逐暴力或片面追求经济利益而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现象的发生,这也是我国《劳动法》问世的重要意义。《劳动法》适应市场经济规律,以法律形式确定了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确立了集体合同制;第一次以法律形式明确了工时休假制度,确立了最低工资;为劳动者成为择业主体和企业成为用人主体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加强法治宣传教育,营造诚信守法的社会氛围。加强面向全社会的法治教育。持之以恒地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深入学习宣传以宪法为核心的各项法律法规,深入学习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使全体公民广泛了解和掌握相关法律知识。注重对法治理念、法治思维和法治信仰的培育,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使人民群众充分相信法律、信任法律,自觉运用法律,形成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行为习惯。法院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模范守法认真做好并不断深化法院干警学法用法工作,完善学法用法制度,努力使法院干警掌握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法律知识,增强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意识。要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切实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应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加强对全民的普法宣传,使每个人都懂法、守法、信法、用法。在这方面,法院全体干警要发挥示范作用,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依法办事,努力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营造良好的现代企业制度。 (三)提高法院人员执法办案能力水平。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论投资者是本地的还是外地的,是内资还是外资,是国有还是民营,不论规模大小,其诉讼地位、法律适用、法律责任一律平等,受到同等对待和法律保护。法院务必牢牢把握平等保护基本原则的核心要义,对各类产权主体一视同仁,严格公正司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益,维护和促进公平正义,为市场主体的平等发展创造条件。依法严惩各类严重危害社会的刑事犯罪,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积极发挥司法裁判的规范引领作用,促进公平竞争,依法支持保障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依法打击破坏发展战略实施以及招商引资、项目审批、税收征管中的行贿受贿、渎职犯罪,对破坏新一轮全面振兴发展的经济犯罪活动,及时披露犯罪行为,公布裁判结果,切实增强社会震慑效果和企业安全防范意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促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围绕打造安全稳定的现代企业制度、切实加强产权的司法保护、维护和谐劳动关系、推动建立多元化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着力推动信用体系建设、全面规范司法行为等内容,提出具体措施。全面落实孟村县委优化现代企业制度大会精神和市委提出的优化现代企业制度建设要求,保障和促进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实施,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同时严格把握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以历史和发展的眼光客观看待企业经营不规范问题,充分考虑非公有制经济特点,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从旧兼从轻原则,严格把握刑事犯罪认定标准,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认定为刑事犯罪。对在生产、经营、融资等活动中的经济行为,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的,不得以犯罪论处,保障各类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对各类经济纠纷,特别是民营企业与国营企业之间的纠纷,无论实际损失多大,都要始终坚持依法办案,排除各种干扰,确保公正审判。强化涉民间投资民商事审判。坚持保护产权、契约自由、平等保护、诚实守信、权利责任相统一、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相统一的原则,及时审理与民间投资相关的买卖租赁、债权转让、建筑施工、加工承揽等合同纠纷案件,正确划分合同责任,保护各类投资主体的合法权益。正确理解、识别和适用“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严格限制认定合同无效的范围。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的,要严格审查是否符合解除的条件,防止不诚信一方通过解除合同逃避债务。依法慎用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对确需采取保全措施的资产,尽量采取“活封”措施,使保全财产继续发挥价值。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法院要讲政治、讲大局,正确把握实事求是、平等保护、依法纠错、纠防结合的工作原则,对改革开放以来作出的涉及重大财产处置的产权纠纷以及民营企业和投资人违法犯罪的生效裁判,当事人、案外人提出申诉的,要及时审查,认真甄别,确有错误的,坚决依法纠正。为市场主体提供安全、有序的投资经营环境;能够用明确的法律规则来确认和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护权益人不受非法侵犯,为市场主体提供有效的权利救济途径,维护和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良性发展。 建设法治化、国际化、现代化企业制度是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城市的重要举措,是增创科学发展新优势,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强大动力,构建诚信的现代企业制度,强化激励,推动诚信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将任重道远。
参考文献: ①高阳,罗剑宏.民营企业二次创业急需解决的问题与思考(Z).2013—10—18 ②冯秀恳.论民营经济的内涵和外延.广东社会科学(J).2018,(3):153—155. (作者简介:张晓宇,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电话:18641467101,邮编:117000 ,通讯地址: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育龙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