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念 | 本地农村黑恶势力犯罪现状及形式分析发表时间:2021-05-26 14:06 本地农村黑恶势力犯罪现状及形势分析
为切实推进全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紧密围绕党中央和上级公安机关的决策部署,笔者结合实际,针对“农村黑恶势力犯罪现状及形势”这一专题开展全面摸排和深入调研,并对如何铲除农村黑恶势力提出一些粗浅的建议与对策。 一、我市当前农村黑恶势力犯罪现状及危害性 (一)当前农村黑恶势力总体情况 本溪市公安局在对现阶段受理线索与以往案件逐一进行梳理的基础上,结合实地调研的方式,对全市294个行政村,其中包含4万个家族和5万名家族男性成员进行了详细的调研。目前,我市农村地区社会治安秩序总体良好,恶势力赖以生存发展的土壤相对贫瘠,经济基础较为薄弱,从全市范围农村扫黑除恶数据统计来看,农村黑恶势力总体上层次较低,大多数犯罪团伙的势力范围和人数还比较有限,组织上发展还不是很成熟,团伙结构比较松散,违法行为还停留在打架斗殴、聚众赌博、放高利贷等层面,不具备由一般恶势力犯罪团伙向黑社会性质组织演变的基础。 (二)农村黑恶势力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一是严重影响群众安居乐业和农村社会稳定。农村黑恶势力具有明显的暴力特征,危害远远超过单人犯罪。他们通常采取暴力手段实施犯罪,一些农村黑恶势力还与宗教势力、宗族势力等勾结在一起,互相利用,在农村社会政治稳定构成了严重威胁。一方面在农村和乡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以至于农民和工商企业生产经营无法正常经营,另一方面通过以商养黑,以黑护商,渗透合法经营领域等办法,牟取非法利益。农村黑恶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为非作歹,给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和威胁,在社会上造成了巨大的负面影响,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二是严重破坏农业资源和农村生态环境。农村黑恶势力犯罪分子的终极目的就是最大化的攫取经济利益,因此黑恶势力犯罪分子一旦占有、掌握或垄断了某种农业资源,往往就会采取“竭泽而渔”和不顾后果的方式进行疯狂的开采和利用,从而对当地的农业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的后果和不可估量的损失,在我市桓仁县农村涉恶团伙盗伐林木案中,犯罪团伙对当地林木进行疯狂的盗采行为,毁林伐树,凿山取石,造成了周围山区随时存在崩塌的隐患,给当地的生态环境和资源造成了巨大的损害,生态服务功能损失更是不可估量。三是严重损害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威信力。农村黑恶势力通过基层政权或基层组织渗透,从而腐蚀同化了个别意志不坚定的党员干部,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农村黑恶势力对基层政权的渗透,要么通过威胁、贿赂等手段,逼迫、引诱国家党政机关干部及工作人员参加其组织的非法活动或者为其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政治庇护和帮助,要么自己打扮成一副正人君子、社会贤达的模样,采取投资、提供赞助、捐款等手段捞取政治资本,直接进入基层政权,使黑恶势力披上“红色”外衣。当个别黑恶势力控制和把持基层政权后,其对人民群众的正当利益诉求往往采取压制、不作为的态度,这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威信及其在群众心目中的形象,激化了人民群众与基层党组织和基层政府的矛盾。 二、农村黑恶势力犯罪的规律特点及发展趋势 (一)拉帮结派,有一定的组织形式 农村黑恶势力犯罪团伙从结构看头目和骨干固定,人员数目不一,有的10多人为一伙,有的5、6人为一伙,一般来说,产生的初期人数较少,随着其规模的扩大,成员会有增加的趋势,并且会逐渐形成等级结构。省厅挂牌督办的本溪“某某”(案例均涉密,在此不详细列举)涉恶犯罪集团案体现的尤为突出,该团伙产生初期仅有5、6人,随着规模逐渐扩大发展到18人,他们大多数是在作案前临时纠合,多数没有计划和预谋,之间没有明确分工,结构相对比较松散。成员大多有社会劣迹,成天不务正业、打架生事,盘踞在农村、城郊,以暴力、威胁等手段为非作歹。
(二)续家谱、攀宗亲等家族型团伙日显突出 农村黑恶势力犯罪团伙以续家谱、攀宗亲、“拜把子”等活动搞目光狭隘的小团体主义的活动。首先,他们具有较强的内部凝聚、相互依靠和群体自我保护性。这一内部功能与对外抗争的意识结合在一起,在个别情况和条件下将会产生一些极端的负面作用。民警在向村民了解情况时发现,绝大多数村民表示在家族利益受侵犯时会支持家族采取行动,虽然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但是家族观念的根深蒂固与内部凝聚却是形成此类犯罪的一种潜在隐患。当然我们并不认为没有丝毫家族观念的做法是好的,只不过从法律角度去考量,无论是宗族势力积极或是消极的功能在发生作用时,一旦发生它与基层政权的权威相冲突的情况,公安机关将必须采取措施抑制其进一步膨胀,毕竟国家的利益高于一切,为了维护人民民主政权的权威,该控制的必须控制,该监管的的必须监管,该严惩的必须严惩。其次,他们具有更加复杂、繁琐的矛盾纠纷。民警在谈话中发现所有的宗族都有一个共性,那就是“与生俱来的小团体主义”。就算家族内部的矛盾,也往往不是那么简单的被“和谐”掉,一个宗族内也分各房族,分有大家和小家,各房各家也都有着各自的利益,宗族长老们在调解内部利益和纠纷时也不一定会做到客观公平公正。因此,尽管家族的每个成员都在极致的抵制外界执法对家族内部的过多干预,但是从方方面面来看,很多时候宗族的内部规则所发挥的调解纠纷、平衡利益的作用是十分有限的,很容易形成利益冲突,进而触犯法律。 (三)隐蔽性、暴力性、对抗性等犯罪形式日趋多样 同样,某些犯罪团伙最显著的特点是不具有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行为,但是在特定的区域,采取秘密的手段实施的,具有较强的隐蔽性,除参与人员之外,群众的知晓率和关注度不高的其他非法牟利,如开赌场等。在实际办案中,我市公安机关侦办案件执法过程中遭到当地居民围攻,并对公安执法人员采取辱骂,驾驶铲车阻拦、冲撞,使用硬物殴打的方式,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公然藐视法律,暴力对抗政府执法人员。 (四)对基层政权的拉拢、腐蚀、日益加剧 农村黑恶势力为攫取非法利益,大量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了寻求非法保护而拉拢腐蚀基层政权,或为了占有、侵夺农村各种资源而向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行贿送礼。为了经济基础就开始向上层建筑发展,部分地区出现“村官”的黑恶化和恶势力的“村官”化现象,此类犯罪已经对农村基层政权、基层组织的建设构成了严重威胁,对基层人民群众的社会、经济生活产生了恶劣影响。 三、现阶段农村黑恶势力形成原因
(一)经济结构失衡,为农村恶势力犯罪提供了“滋生土壤”。改革开放以来,我市农村地区的产生结构发生了根本性转变,农民致富途径形形色色,带动了各行各业的蓬勃发展,农民群众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得到了极大改善,但也存在在财富分配不均等现象。一些人人生观、价值观、致富观缺失,不想通过勤劳的双手发家致富,总想利用旁门左道的方式追逐利益,导致一些臭味相投的人,纠合在一起,通过开设赌场、放高利贷、盗伐林木、盗采矿产资源的方式,不劳而获,唯利是图,客观上为农村恶势力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土壤和空间。 (二)基层组织人员素质低下,为农村黑恶势力发展提供“可乘之机”。由于乡镇人少事多的矛盾性结构,加上对基层政权监督管理工作还存在着考核机制不健全、干部管理部规范、监督力度弱化等问题,对干部违法犯罪问题有的不能及时处理,甚至还护短,在治理时出现了本末倒置的治理模式。有的基层政权利用当地的村痞、流氓来完成各项任务。同时,农村黑恶势力新的犯罪模式考验了基层政权的治理能力,一些在外发展又成的所谓的“企业家”,成了地方招商引资的对象,并得到了一定的政治待遇,这些所谓的“企业家”以投资的名义,从事黑恶势力犯罪,危害极大。 (三)村民法律意识淡薄,为农村黑恶势力发展提供了“真空地带”。一方面,由于村民在生产活动中的矛盾纠纷往往不惜借助于法律解决问题,心中也没有法律观念,而主要是通过内部解决或其他手段解决,农村民众不善于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侵犯个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由于害怕打击报复,而采取委曲求全、得过且过的处理方式,不报案、不举报,一味容忍,无形中助长了农村恶势力的嚣张气焰。另一方面来说,农村黑恶势力在农村必然有自身的利益存在和利益诉求,才能维持自身所谓的“价值”,农村黑恶势力通过侵犯一部分人的利益,来满足另一部分人的利益,从中赚取差价,造成了更多村民为了自身利益通过黑恶势力犯罪来获得有利于自身的利益,而把自己置于农村黑恶势力的控制之下。 四、打击防范农村黑恶势力的几点对策 (一)提高认识,加强以基层党组织为核心的政权建设,筑牢“平安之基”。 公安机关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历史使命感,在思想上和行动上与习近平总书记“扫黑除恶”最高指示精神保持高度一致,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打击方针长期不动摇,坚决打赢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要充分认清农村地区治安形势,坚持打早打小、露头就打的思路,有效掐断诱发和滋生农村恶势力的土壤和温床,切实维护法律权威,扎实筑牢“平安农村”建设根基。
(二)强化打击,推进平安建设是肃清农村黑恶势力的当务之急。 加大“扫黑除恶”力度,遵循“主动进攻、打早打小、露头就打、除恶务尽”的方针,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扎实推进农村平安建设。首先,要全面部署,加强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整体联防体系建设,构建以受黑恶势力危害严重的乡镇、街道、社区、乡村及农村行政区域相交地区为重点部位的社会治安联动防范体系和分级联动机制,健全矛盾纠纷联动调处体系,完善县、乡(街道)、村三级矛盾排查调处网络,巩固扫黑除恶的群众基础,完善扫黑除恶的行动机制和工作体系。其次,要突出重点,重点打击强买强卖、欺行霸市、垄断经营等破坏农村市场秩序的行为,铲除黑恶势力生存的经济土壤。最后,要坚决惩处黑恶势力的“保护伞”和“黑后台”,对戴着“红帽子”的黑恶势力老大决不姑息纵容,坚决依法惩处,坚决铲除黑恶势力得以滋生、蔓延的“政治土壤”。 (三)坚持宜粗不宜细原则,慎重处理村与村、姓与姓之间的权属问题。 做到既尊重历史,又面对现实,以和为贵,不纠缠问题的细枝末节。坚持宜实不宜虚原则,快速处置涉及宗族问题的纠纷,树立宗族纠纷无小事的观念,做到闻警即动,快速反应、快速出击、快速处置,领导靠前指挥。 (四)加大宣传,向群众展示惩治“村霸”和宗族势力的成效。 组织派出所民警及村干部深入各村,深入黑恶犯罪活动猖獗的行业,听民怨,听民声,发动群众积极参与扫黑除恶斗争。将已查办的典型案例及时向群众曝光,发动更多群众参与到专项斗争中来,为农村经济与环境发展创造安定、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切实提高农村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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