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航

发表时间:2021-05-11 10:07

于航





    于航同志系本溪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第一检察部员额检察官,同时负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并且担任法治巡讲员,还是“本溪县新时代党员群众讲习所”讲师团成员。该同志2010年参加工作,历任侦查监督科书记员,公诉科助理检察员、检察员,2016年7月被任命为公诉科副科长,2018年3月入选员额检察官,2019年12月被任命检察委员会委员。该同志能够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具有坚定政治方向,努力提高自已政治理论水平和党性修养。为适应司法改革及新形势检察工作,积极钻研检察业务知识,牢固树立证据观念,依法办案,不枉不纵,认真履行检察工作职责。

     从事检察工作八年来,该同志共办理案件400余件,包括吴某某等十八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原县教育局局长刘某某受贿犯罪犯罪等数十件比较有影响的案件。从2016年开展法治巡讲活动以来,该同志担任法治巡讲员,实现了对全县25所学校巡讲全覆盖,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青少年司法保护贡献检察力量,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该同志多次被本溪市人民检察院、本溪县人民检察院评为“检察系统先进工作者”、“优秀员额检察官”;曾被中共本溪满族自治县委员会及团县委授予“2018年度政法工作先进个人”、“2020年度本溪县青年五四奖章”个人。撰写的《浅议未成年人监护缺失问题的成因与对策一以本溪县未成年人监护缺失情况为视角》、《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遇到的问题及完善一以本院为视角》、《正当防卫司法认定问题研究》等论文多次在辽宁政法理论年会上获奖;参评的《积极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实现对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被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评为“2018年辽宁省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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